2017年下半年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国考面试将于2018年1月6日—7日举行,现将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国考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对象
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北京市,并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2年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本次面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详见北京市教师资格网认定体检要求)
(四)申请人的户籍或人事关系其一在京。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参加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参加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参加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应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和户籍在京的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其中大专在校学生须在毕业的学年度方可报考(即三年制大专在三年级报考,两年制大专在二年级报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报考流程
(一)面试网上报名
2017年下半年面试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12月12日8:00—12月15日16:00。
符合面试报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选择北京考区、面试类别、面试科目等,完成其他信息录入。报名时间截止后,将关闭报名系统,逾期不再受理报考。
考生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1.考生须本人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据实填写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如填报的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生所报类别笔试各科目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具备面试报名资格。网上报名系统有判别考生笔试成绩是否具备报名资格的功能,笔试成绩尚不具备资格的考生将无法进行面试网上报名操作。
3.参加2017年下半年之前笔试合格的考生,在面试报名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和填报个人信息,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的面试报名资格。
4.参加2017年下半年笔试合格的考生不用重新注册。考生如忘记注册密码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重置。
(1)自助重置密码:考生可通过回答注册时预设的“密码保护问题”自助重置密码。
(2)短信获取密码:考生可通过报名注册时所填写的手机号码短信获取密码。(注: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考生慎重更换手机号码。)
(3)拔打教育部考试中心客服电话:考生可在工作时间内通过拨打教育部考试中心客服电话进行密码重置(客服电话)。
5. 考生个人网上报名完成后,报名网页显示为“待审核”状态,考生经过审核确认后,报名网页显示为“待支付”,此时可以进行网上缴费,缴费顺利后,报名网页显示为“支付顺利”,面试报名全部完成。
(二)面试审核确认
本次面试报名审核确认采用“网上审核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完成网上报名24小时后,登录“北京市教师资格网——统考面试栏目——网上审核系统” ()或使用手机微信关注公众号“北京市教师资格”进行网上审核结果查询。网上审核结果显示 “符合条件无需现场确认的”,可直接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进行网上缴费。网上审核结果显示 “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要以“网上预约——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进行现场确认。具体操作方式和注意事项如下:
1.网上预约
(1)预约方式:网上审核结果显示“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的考生,可按系统提示预约现场确认的时间;
(2)预约开放时间:2017年12月13日至20日(周三至周三);
(3)申请人凭系统发送的预约信息(手机短信)在预约时段内进行现场确认。
2.现场提交材料
(1)时间:12月16日—20日(周六至周三,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
(2)地点: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院东门;
(3)所需提交材料:
①户籍在北京市的非在校生考生
a.考生本人户口簿原件(本市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本人户籍证明原件);
b.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d.本人签字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
②人事档案关系在北京市的考生
a.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b.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原件,其中,
考生的工作单位有组织人事部门且具备人事存档权限的,其证明由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如工作单位是本市公办中小学,其证明可由考生所在中小学出具,证明格式见“附件2”;
考生的工作单位不具备人事存档权限的,其证明由存放考生人事档案的本市存档机构(人才服务中心)出具,证明格式依该存档机构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考生人事档案存放于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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